大洋新聞 時間: 20隨身碟14-08-27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今日嘉賓
  林子俊 廣商務中心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某與王某、李某三人一起設立的一家公司,持股比例為60%、30%、10%,張某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日常公章等均由張某掌管。張某因個SD記憶卡人購買房屋需向銀行貸款,張某隨即用公司名義為此作了擔保,並簽訂了相關協議及加蓋了公司公章。
  王某、李某得知後,向張某表示反對,稱當時三人出資時在工商局備案的公司章程明確約定公司不能為股東提供擔買屋保,他們不承認該行為的效力,三人不歡而散。請問公司擔保行為的效力如何?
  林子俊表示,該擔保行為是無效的。公司對外擔保屬公司意思自治的範疇,由公司制定章程,自行決定對外擔保。公司從事對外擔保行為,法律已明確不作禁止,但從決策權的角度,為防止公司權利濫用造成對他人的合法隨身碟權益侵害,法律對公司的擔保能力作出了一定限制。
  《公司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在本案中,張某因私事需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但卻沒有經過法定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程序,而且在公司設立時,在章程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不允許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該擔保行為明顯不符合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董事、經理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張某以公司資產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影響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法應被認定為無效,由此而簽訂的擔保協議亦應無效。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原標題:公司能否為個人購房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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